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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技术圈子 - 电动汽车出口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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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E认证 

    9ai610169475 2011-01-24 15:35

    一、什么是CE标志

    近年来,在欧洲经济区(欧洲联盟、欧洲自由贸易协会国、瑞士除外)市场上销售的商品中,CE标志的使用越来越多,加贴CE标志的商品表示其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和消费者保护等一系列欧洲指令所要表达的要求。

    二、字母CE代表什么意思?

    在过去,欧共体国家对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要求各异,根据一国标准制造的商品到别国极可能不能上市,作为消除贸易壁垒之努力的一部分,CE应运而生。因此,CE代表欧洲统一(CONFORMITE EUROPEENNE)。事实上,CE还是欧共体许多国家语言中的“欧共体”这一词的缩写,原来用英语词组EUROPEAN COMMUNITY缩写为EC.,后因欧共体在法文是COMMUNATE EUROPEIA, 意大利文为CONUITA EURIPEA, 葡萄牙文为CONUNIDADE EUROPEIA, 西班牙文为COMUNIDADE EUROPE等,故把EC改为CE。当然,也不防把CE视为CONFORMITY WITH EUROPEAN(DEMAND) (TWWGAQIY要求)

    三、CE标志的意义在于:

    CE缩略词为符号表示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有关欧洲指令规定的主要要求(Essential Requirements),并作以证实该产品已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或制造商的合格声明,真正成为产品被允许进入欧共体市场销售的通告证。有关指令要求加贴CE标志的工业产品,没有CE标志的,不得上市销售。已加贴CE标志进入市场的产品,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责令从市场收回,持续违反指令有关CE标志规定的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欧盟市场或被迫退出市场。

    四、CE标志有没有证明质量合格的含义

    构成欧洲指令核心的“主要要求”,在欧共体198557日的(85/C136/01)号《技术协调与标准的新方法的决议》中对需要作为制定和实施指令的“主要要求”有特定的含义,即只限于产品不危及人类动物和货品的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而不是一般质量要求,协调指令只规定主要要求,一般指令要求是标准的任务。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有关主要要求就能加贴CE标志,而不按有关标准对一般质量的规定裁定能否使用CE标志。因此准备的含义是:CE标志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五、欧共体协调标准(ENΧΧΧΧΧΧ系列标准)中检测指令

    目前已经公布的各类产品指令标准有二十多种,其中大多数已开始强制执行,不同的指令从不同的年月起生效。

    就电子电器而方言,必须符合CE两项指令要求:

    1.         CE/EMC指令:电磁兼容性指令(89/366/ECC,199511起强制执行,主要检测EMI(电磁辐射)、IMMUNITY(抗电磁干扰)两大项。

    2.         CE/LVD指令:低电压指令(73/23ECC AND 93/68/EEC),从199711起强制执行,适用于交流电50V~1000V、直流75V~1500V之间的电子电器产品,主要检测产品的安全性能。

      3.   CE/MD指令:机械指令(98/37/EEC)适用于检测工业机械安全性能。

     

     

    如何获得CE标志

     

    欧盟理事会于1985年批准的《新方法》决议要求,所有新方法指令都必须附有合格评定政策。《新方法》指令的目标不仅是要消除贸易壁垒,还要提高投放市场产品的质量,而合格评定程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1989年欧盟理事会批准关于《全球合格评定方法》决定(以下简称[全球法])是对1985年《新方法》决议作的补充,旨在表明可用更多的方法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即如果制造商选择了其他生产准则,可通过合格评定证明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但必须由第三方进行测试或认证。《全球法》提出了合格评定的综合政策和基本框架,规定了控制欧洲单一市场中工业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目标,还规定了在技术协调指令中规定的合格评定方法及“CE”标志的原则。理事会93/465/EEC《关于合格评定各阶段程序及加贴和使用旨在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CE”合格标志的规则》中,提出了技术协调指令中采用合格评定的指导方针,即合格评定的目标应使政府当局确保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特别是符合用户及消费者的卫生和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可细分为8种基本模式,即生产内部控制、EEC型式检验、符合型式要求、生产质量保证、产品质量保证、产品验证、单件验证及正式质量保证。这些不同的模式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完整的程序、每个新方法指令中都规定了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范围和内容,通常情况下,合格评定在设计和生产阶段发挥作用,有的模式只涉及生产阶段,有的模式涉及到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其目的就是要求制造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其产品合格。产品符合协调标准或经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即可加贴“CE”标志。

     

    合格评定活动由指定机构完成,其首要任务就是根据指令中规定的基本要求进行合格评定,以保证加贴“CE”标志的产品符合相关指令中的相关程序。

     

     

     

     

    基本要求及协调标准

    198557,欧洲理事会批准了85/C136/01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在《新方法》指令中规定产品所应达到的卫生和安全方面的基本要求,另外再以制定高标准来满足这些基本要求。协调标准由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凡是符合这些标准的产品,可被视为符合欧盟指令的基本要求。

    通常情况下,所有新方法指令都规定了加贴“CE”标志的基本要求,这些基本要求对保护公共利益所必须达到的基本要素,特别是保护用户,如消费者和工人的卫生和安全,涉及到保护财产和环境等其他方面的基本要求做出了规定。基本要求目的是为用户提供并确保高标准的保护。这些要求中有些涉及到与产品有关的某些危险因素,如机械阻力、易燃性、化学性质、生物性质、卫生、放射性和精度;或是涉及到产品或其性能,如关于材料、设计、建筑、生产过程、制造商编写说明书的规定;或是以列表形式规定主要的保护目标;更多的是上述几种方法的结合。如果某一产品存在固有的危险,制造商有必要进行危险程度分析,以确定适用于其产品的基本要求,这些分析应编写成文件并放入技术文件中。基本要求规定了要达到的结果,或涉及到危险程度,但并不指明或预测技术解决方案,这种灵活性给制造商提供了自由选择满足基本要求的方法,这样做可使制造商充分选择适合技术进步的材料或产品设计。

    给指令的基本要求提供技术规范的欧洲标准,是在欧洲委员会一致通过的基础上由标准化组织批准的。这种标准为“协调标准”,它是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快速跑道”。标准化组织具有“据此推断符合基本”的地位,是制造商证明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一种工具,就是说,符合协调标准的产品即可在欧盟市场流通,但实施协调标准仍是自愿的。

    协调标准不仅涉及基本要求的相关条款,还可能涉及其他规定,但在实施中制造商应将其他规定与基本要求区分开,有时某一协调标准没有涉及其所对应指令的所有基本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采用其他的技术规范,以保证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依据欧洲标准化组织的规定,各成员国必须将协调标准转换成国家标准,并撤销有悖于协调标准的国家标准,这一点是强制性的。协调标准在欧洲标准中并没有单一列为一类,其标题、代号等应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上,并指明与其相对应的新方法指令。

     

    加贴“CE”标志的相关要求

    1.CE”标志无所不在

    由新方法指令所涉及的所有产品投放市场前都必须加贴“CE”标志,“CE”标志并不是为达到某种商业目的,也不是产地标志,在欧洲联盟的法律中被定为法律合格标志,所有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必须加贴“CE”标志(不管产品是由成员国生产的,还是由其他国家生产的)。除此之外,所有从其他国家进口的使用过的产品及所有经过重大修改的产品(可视为新产品)上市前都要求加贴“CE”标志。

     

    2.CE”标志必须加贴在显要位置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设在欧盟内受指定的代表加贴。制造商(欧盟内或来自欧盟外)是使产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的最终负责人,制造商也可在欧盟内指定一个全权代表,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承担制造商承担的责任。

    原则上讲,为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有要求,必须在完成所有合格评定程序后方可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加贴“CE”标志的工作常常是在生产阶段之后完成。例如,先将“CE”标志贴在参数标牌上,直达检验完毕后再将“CE”标志贴到产品上。但是,如果“CE”标志是用印模冲压或铸模方法加贴,形成了产品或零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那么,标志可在产品生产的任何阶段加贴,只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合格评定中验证产品是合格的即可。

    CE”标志表明产品符合指令中所涉及的最基本的公众利益,因此可被视为传递给成员国当局及相关团体的基本信息,从而要求加贴在产品上的“CE”标志必须是在显著位置,并且清晰可辨,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的包装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到产品上的原因,如某些易爆炸物品,或由于受某些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制约,或是由于不能保证达到“CE”标志的尺寸要求或不能做到标志清晰可辨、不易涂改的要求,在这些情况下,可将“CE”标志贴在包装或附带文件上。

     

     

     

     

    3.CE”标志最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指定机构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阶段或完整地参与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指定机构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但依据一些规定,“CE”标志之后也可能没有参与合格评定的指定机构的编号。有时可能不止一个指定机构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可能不止一个适用指令,在这种情况下,“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指定机构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指定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

     

    4.CE“标志取代各成员的符合标志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标志)。成员国应将“CE”标志纳入到其国家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中。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l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它附加的价值,例如指令未涉及的环境问题。

    l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l        这些标志不得在含义或形式上与“CE”标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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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hishaofeng 2011-06-25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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