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的;
事故情节:A车为机动车,驶入交通管制车道,与正常行驶的B车发生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11条第一款:“不准驶入实施交通管制的车道。”
32.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
事故情节:A方为不得进入高速、快速路的,而违章进入高速路、快速路的,与B车发生事故,A方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4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全挂牵引车,以及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辆,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养护等作业人员和专用的机动车不适用前款规定。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进入高速公路。”
33.倒车、溜车发生事故的
事故情节:A在倒车时,未查明车后情况,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人、物)发生事故(包括溜车),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53条:“机动车倒车时,须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弯路、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交通繁华路段,不准倒车。”
34.开关车门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事故情节:A方车在开关车门过程中,未确认安全与B车(或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事故,A方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规定》第31条第二项:“在车行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开关车门时,不准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35.未保持安全距离,追撞前车尾部的;
事故情节:A车在后,B车在前,在同车道同方向行驶过程中发生A车前部追撞B车尾部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条例》第37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必须根据行驶速度、天气和路面情况,同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36.自身发生交通事故的。
事故情节:A车(机动车、非机动车)因违章撞固定物等情况发生的事故,A车负全部责任。
处理依据: 《条例》第7条第2款:“车辆行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