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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技术圈子 - 电动汽车出口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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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1类认证要求 

    7ai610169475 2011-01-24 15:37
    欧洲在2007年正式发布了新的整车型式认证指令2007/46/EC,替代目前正在实施的70/156/EEC。新的指令不仅适用于M1类车的型式认证,同时其适用范围还扩大到了其他机动车,而且小批量认证的要求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指令2007/46/EC将从2009年4月29日起正式实施。
        国内的汽车制造商在计划向欧洲出口时,往往会首先考虑小批量认证。因为一方面,由于对初期市场没有把握,采用小批量认证方式可以降低认证成本,避免过高的先期投入;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小批量认证避免某些法令的技术要求,避免进行大的技术改造。
        不同于常规的整车型式认证需要每一项都完全符合全部单独技术指令/法规的技术要求,并且需要经发证国家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测试报告,小批量认证可以适当免除部分指令的要求,还有一些指令给制造商自行测试和出具报告提供了可能性。针对小批量认证,所有适用的单独技术指令可以分为5部分:
    1. 必须获得型式认证证书的指令/法规。该部分的指令或法规主要是针对零部件认证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指令或法规的全部的技术要求,包括管理要求和生产一致性控制要求,并需要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相应的技术报告,最终获得认证证书,产品上应当有相应的认证标记。
    2. 需要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正式技术报告的指令/法规。该部分的指令或法规主要是针对车辆系统的要求,制造商必须满足指令或法规的全部的技术要求,并由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符合指令/法规的技术报告,不需要有认证证书。
    3. 允许制造商自行测试并出具技术报告的指令/法规。该部分的指令或法规主要是针对车辆系统检查的要求,通常不包含需要性能测试的项目。制造商必须满足指令或法规的全部的技术要求,并且必须事先获得发证机关的许可,否则不能自行测试并出具报告,制造商也可以选择由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或申请证书。
    4. 允许制造商自行证明能满足主要的技术要求的指令/法规。该部分的指令或法规主要是针对车辆系统的要求。制造商只需要证明能够满足指令或法规的主要的技术要求即可,但必须获得发证机关的许可,否则只能采取其他的措施,如由经授权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报告或申请证书。
    5. 可免除的指令/法规。这部分指令是常规认证所必需的,但对于小批量认证则不做要求,以减少制造商的认证成本。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报废车回收处理的ELV指令上,小批量认证原则上不做要求,但是规定了车辆上的下列零部件在车辆报废后不得重新使用:
    ●安全气囊,包括其传感器、电控单元、起爆装置和织袋等;
    ●安全带,包括其织带、锁扣、卷收器、起爆装置等;
    ●装有安全带或安全气囊的座椅;
    ●安装在转向管柱上的转向锁;
    ●发动机电子锁,包括收发机和电控单元;
    ●排气后处理系统,如催化转化器、微粒捕捉器等;
    ●排气消音器
    目前国内做电动汽车M1类认证服务的企业仅杭州波特电气技术有限公司,这一块的话,投入的成本较高,我们的客户有奇瑞,宝雅等大企业。
    如果企业想了解更多关于M1类小批量认证的资料的话,请联系0571-88027270,我是M1类认证工程师小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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