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正式实施买车可享“后悔权” 

分享 收藏 已有 550 次阅读  2014-03-14 13:35   标签买车 
来源: 海东时报  发布时间: 2014-03-12  


  青海新闻网讯 “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即将到来,以往,汽车由于自身技术的特性,消费者在购买以后的维权往往很难。而今年即将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汽车消费服务与争议解决规范》、《汽车消费投诉受理处理指导意见》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规定了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这对于新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

  以往买到事故车维权不简单

  2012年6月12日,消费者李先生从青海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微型面包车。在9月22日从大通返回西宁途中,汽车发动机突然燃烧致使车辆无法运行,消费者及时和销售商交涉多次未果。只好投诉到消协,消协受理并调查发现,该车发动机突然燃烧是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和第四十七条:“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可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的法律依据,汽车销售公司才愿意给李某更换一部原装发动机。

  而市民陈女士就没有李先生这般幸运。她在2012年时购买的某品牌的电动汽车,结果发现车辆在充满电的情况下只能跑90公里,根本跑不到其宣传的110公里。为此,她找到销售商讨要说法,对方虽然答复找商家维修,但结果令她失望,这一修就修了好几个月,而且没有修好。“从买车到长达几个月的维修,我一共开了不到一个月,所有的时间都耗费在维修或去维修的路上。如果当时有新《消法》,也不至于这么被动了。”陈女士无奈回忆。

  举证责任倒置打破维权瓶颈

  资料显示,自2013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取代《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开始实施,直接促成我国去年汽车召回数量创历史新高。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实施已近半年,不少购车者依照汽车三包规定实现了新车的退或换。海东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即将生效的新《消法》第三章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出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可以说,这一项对于新车消费者来说是重大利好,因为不少人都会遇到新车出现质量问题,又因诸多原因无法举证证明汽车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遭遇维权难。新《消法》将举证责任倒置,6个月内出现瑕疵,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来自证清白,将更有利于消费者维权。”

  6个月后维权鉴定费或成问题

  虽然从去年10月起,“汽车三包”开始正式实施,这对于购车者来说无疑是一件利好的事情。但是在消费者实际维权的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问题。

  海东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来看,通过他们解决汽车方面的投诉与往年相比有所下降,一般情况下都是消费者与商家自行解决了。但是,如果协商不成的话,市民要进行维权,质量鉴定费可能将会是一个新问题。新《消法》虽然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汽车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但是,如果超过6个月,举证责任落实在消费者头上,而对于汽车这种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鉴定费通常很高,这可能会成为消费者维权的又一个障碍。(作者:吴雨 苏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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